4地方政府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一直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政府的职能由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职教集团的发展,受到自身地位、目标和直接利益的限制,在办学自主权和资金等方面均很有限,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将对集团的日常运作和生存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此外,集团成员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和集团面临的众多制约因素,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现在,政府在职能转变后,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突出,理应对集团的局部和全局利益、集团内成员特别是企业和学校之间利益、集团外社会组织与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为职教集团发展创造优越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因此,为促进职教集团的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提供支持: 4.1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法规应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法律属性、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界定,并建立与之配套的集团成员准入、过程评价、退出制度,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方向,规范集团的日常运作。同时,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制定激励性实施办法,明确政、校、企、研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划分与功能定位,发挥多元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特别针对企业这一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实质上,国家早已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企业职工提取和使用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其中包括了各职业院校所能提供的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内容;《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制定了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的政策。地方政府完全可以依法依规对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表彰热心于职业教育事业的企业和企业家,促使企业参与到职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去,对集团院校开放生产设备、岗位资源,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等。同时,政府还可以出台针对企业捐赠职业教育的配套性税收减免政策,可在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全部捐赠资金,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身职业教育的热情。还可以开征企业职前、职后教育和培训税,要求企业承担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当然,对职教集团内履行职责的企业,政府应当按企业投入比例减免职业教育和培训税,或将税收按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其参与职业教育的专项费用,或直接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支付给负责企业员工培训的职教集团。 4.2加强行政评估,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 在职业教育集团成立后,地方政府要发挥行政功能,确立标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质量评估体系。(1)委托集团专业委员会,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每年上报评估报告,增加院校压力。鼓励优质职业院校巩固核心地位,辐射和带动集团院校提升整体水平,淘汰不愿履行成员义务、管理滞后、不能在集团中起到应有作用的职业院校。(2)对企业参与集团事务工作进行考核,要求成员企业:每年度至少接待一批次集团教学单位的学生实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教学单位的优秀毕业生,集团内订单培养覆盖率和对口就业率达到一定标准。此外,还可以将科研服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岗位互挂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4.3发挥公共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解决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问题 首先,地方政府应出台专项财政支持政策,建立专项基金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制定财政运作规范,健全财政管理、监督体制,尽量减少对财务细节的干预,保证集团运行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对财政投入要有重点的倾斜,如建设实训基地、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其次,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格局。逐步探索建立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试点按资源投入比例分配股权,按股份多少管理职教集团,享有集团成果。 |